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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下,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4日凌晨12点,AA县公安局接到当地群众的报警电话,称其在路边发现一名男子地上,旁边有血迹。公安机关立即出警,并对此案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其认定该案的行凶者为该村村民赵某某,遂将其刑事拘留。
经过审讯,公安机关提请AA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赵某某。
法院审理
检察院认为:办案人员在审理该案卷的过程发现,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多处存在矛盾和疑点,案件存在的疑点不能合理排除。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除赵某某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赵某某实施了犯罪行为。
同时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提讯赵某某的过程发现,赵某某身体上存在多处伤痕,其称自己遭受了公安机关的非法取证手段,不得以作出有罪供述。
因此,综合全案证据,检察院认为,本案中嫌疑人赵某某的有罪供述系通过非法取证手段取得,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其他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赵某某实施了杀人行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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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