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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的罪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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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67 更新时间:2018年09月06日22:52:4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的罪数问题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高某某就任AA区派出所所长一职,其朋友段某某在高某某的管辖区域内开设了一间饭店。高某某在对饭店的进行依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段某某无法提供消防许可证等经营饭店必须的证件。

    高某某向段某某说明后,段某某私下向高某某输送了大量现金,并多次在自己的饭店请高某某吃饭,希望高某某能网开一面。于是高某某收取了段某某向其给付的金钱,不再追究此事。

    2018年年初,段某某的饭店在经营过程中不慎着火,导致多人被烧伤。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作为当地派出所所长,对其所管辖辖区内的娱乐经营场所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其在明知段某某所经营的饭店无必要的消防设施以及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放任其经营,导致该饭店因失火而造成多人受伤的严重结果。被告人高某某严重不负责,不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高某某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收受段某某财物,权钱交易,利用职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构成受贿罪,两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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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被告人构成渎职犯罪的同时,一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被告人的渎职行为属于:

(1)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2)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

(3)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除以上三种情况外,被告人构成渎职犯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应数罪并罚。有以上三种行为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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