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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违法用工且不支付报酬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中旬,胡某某在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以及用工资质的情况下,从其朋友承包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违法分包了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部分施工工程。
事后,胡某某招聘了多名农民工从事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
在该工程项目的施工结束之后,胡某某以该建设工程项目亏损为由,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责令胡某某支付劳动报酬后,胡某某携款逃跑。
之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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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拒不支付多名农民工工资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且在经过政府的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仍拒不支付的,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胡某某在无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违法手段分包该建设工程,违法用工的情形,不影响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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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虽然具有违法违规用工的情形,但是并不影响其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仍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依法成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