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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从犯的量刑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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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69 更新时间:2018年09月16日23:31: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共同犯罪中,从犯的量刑如何规定的?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任某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被害人赵某某的有关身份信息,任某某联系其好友孟某某,要求孟某某帮助其制作赵某某的虚假身份证,孟某某的明知任某某有可能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帮助其制作了赵某某的虚假身份证,并在任某某的授意下,冒充赵某某去银行申请了信用卡。

    事后孟某某将银行卡交给任某某,任某某通过非法手段从该信用卡套现十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和孟某某通过非法方式获得他人的信息材料,并通过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息卡的行为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任某某和被告人孟某某成立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孟某某在明知任某某从事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帮助行为的,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构成从犯,依据刑法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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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在明知任某某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伪造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的既遂起到了辅助作用,构成从犯,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因此,被告人孟某某应当在主犯任某某的量刑幅度度的下一个幅度内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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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标准 下一条: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违法用工且不支付报酬的行为构成犯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