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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区别?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AA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明知从国外购进工业级油脂本身属于经炼制后不可直接食用的油脂,同时也不可经过加工提炼后用于食用,但为牟取暴利,与BB食用加工有限公司共谋,将从国外进口的工业用油脂出售给BB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并由其进行加工出售。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A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明知其进口的产品属于不可食用油脂的情况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对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AA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辩称:进口产品属于AA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范围,其对于BB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就购买非食用级油脂冒充可食用油脂进行出售的情况并不知情,因而其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AA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禁止性规定,与BB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共谋,用工业级油脂冒充可食用级油脂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AA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依法成立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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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以提供他人生产、销售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成、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AA进出口贸易公司在与BB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通谋的情况下,以工业级油脂冒充食品级油脂,由BB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销售,AA进出口贸易公司为其提供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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