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中旬,赵某某从某某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后,为该车在AA保险公司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
事后,赵某某与其朋友孟某某合谋通过伪造发生了交通事故,向AA保险公司索赔。
AA保险公司在审理赔偿申请发现问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和孟某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骗取保险金的,其行为均以构成保险诈骗罪,应当予以定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孟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法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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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项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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