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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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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58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13日01:03: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的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吴某某注册成立了AA商贸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AA商贸公司为牟取利益,由吴某某实际进行操作,以支付部分手续费用的方式让他人为AA商贸有限公司虚开了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

事后在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上述伪造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单位AA商贸公司为牟利不当利益,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增值税款的专用发票,其行为依法成立虚开用于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予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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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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