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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国有企业工程的人,一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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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42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13日23:23:3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监理国有企业工程的人,一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吗?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赵某某在任职AA建筑监理有限公司经理的期间,因其公司在BB国有企业建筑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中中标,AA建筑监理有限公司在与BB国有企业签订了监理合同后,委派赵某某担任本次监理工作的监理人。

赵某某在监理活动中,明知他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施工的情况下,未认真审核工程的施工情况,仅对建筑工程的部分结构进行了修复和加固,使得工程项目施工不达标,最终导致国有企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专项资金受到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委派到BB国有企业担任监理人,在其承担监理工作任务的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其行为成立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AA建筑监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在AA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与BB国有企业签订有监理合同的情况下,在AA建筑监理有限公司的指派下作为BB国有企业的监理员的,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作为AA建筑监理有限公司的经理,在AA建筑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派下作为BB国有企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监理人,一是基于AA建筑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派,而AA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为私营企业;同时该监理合同是由AA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与BB国有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合同,其监理行为属于企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非从事公务的行为。

    综合以上两点,被告人赵某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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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1.  被告人赵某某系为AA建筑监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该监理公司为私营企业。

2.  该监理公司在BB国有公司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标,作为该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人与BB国有企业签订了商业合同,被告人赵某某系受AA建筑监理有限公司委派为BB国有企业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并非属于受BB国有企业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被告人赵某某依法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上一条:在国有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非法侵占国有财产的行为定性 下一条: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