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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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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67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18日00:02: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底,时任AA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的原某某在其朋友魏某某的介绍下认识了经营汽车交易生意的朱某某。朱某某听说原某某主要负责办理机动车临时车牌登记,于是便找原某某商量,希望能卖一些机动车临时牌照给他。

原某某答应后,朱某某向起提供了办理机动车牌照需要证件和材料,事后经查,该证明则财产以及证件均系伪造。原某某利用自己的职权为朱某某办理相关证件后,朱某某又将该批机动车临时牌照卖给他人,并将所得钱款的一部分转账给原某某。

此时败露后,被相关媒体报道在社会上引发极大争议。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原某某超越职权为他人办理临时机动车牌照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其进行权钱交易,就办理机动车牌照的行为收受他人给付的非法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原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而仅成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同犯罪。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人原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第一,被告人原某某作为AA县公安交警大队车管所负责办理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登记与核发业务的民警,在明知自己为朱某某违规办理临时通行牌证不属于其所在车管所的正常工作职责范畴内,仍为牟取不当利益,违反规定超越职权予以办理,其行为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二,被告人原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而非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原某某利用其职权为他人非法办理机动车号牌并以此行为接受他人给付的财物的,是典型的钱权交易行为,被告人原某某主观上并不具有与朱某某共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故意,因而被告人原某某依法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原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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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有关新闻在案发后的相关报道不应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应用于证明被告人原某某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恶劣影响,该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原因是相关媒体对于该事件报道所产生的影响并非被告人原某某的实行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与被告人原某某的实行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能将媒体报道引起的社会舆论作为被告人原某某的行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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