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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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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217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21日22:33:1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吗?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时任某某村村委会主任的魏某某在协助政府进行退耕还林专项资金补贴统计的过程中,伪造某某村退耕还林的资料,并通过冒名的方式将本不属于退耕还林的土地进行申报,骗取国家的专项资金,魏某某的在取得该专项资金后将其据为己有,经群众举报,2017年底被办案机关已打逮捕。

套取国家资金罪,套取国家资金罪认定标准,套取国家资金罪量刑标准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协助政府进行退耕还林统计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自己的职务的便利,伪造退耕还林的申报材料,骗取国家专项资金,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魏某某辩称:自己不是管理该专项资金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自己的初犯,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作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在其协助政府进行退耕还林专项资金发放的项目中,伪造相关材料,骗取国家退耕还林专项资金,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魏某某以自己并非管理专项资金的国家工作人员抗辩的,不影响其贪污行为的成立,对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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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关于贪污罪数额的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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