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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具有经营资质的主体出售疫苗的,构成犯罪吗?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赵某某在担任某某科技生物有限公司销售职员期间,其朋友朱某某找到赵某某,希望赵某某能向其出售某某科技生物有限公司最新研发的疫苗。
赵某某在明知朱某某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 ,为谋取私利,违反法律规定,将自己负责销售的一批疫苗高价出卖给朱某某,并将所得高于售价的利润归于个人账户中,其非法获利40万多元。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疫苗经营许可制度规定,非法从他人处获取疫苗并向不具有进购资质的人员销售疫苗,情节特别严重,对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其并没有向朱某某出售疫苗,只是在不同购买商之间的调货行为。
法院认为:经庭审中举证质证,法院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朱某某无经营疫苗的法定资质的情况下,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公司销售规定,私自将其负责销售的一批疫苗出卖给朱某某,并将所获得的利润存入自己银行账户中,此行为不属于调货而是赵某某的个人销售行为。因而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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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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