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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卡私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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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84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07日00:38: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公卡私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抗辩事由?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孙某某任职AA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主管一职,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孙某某指示其下属虚构开发项目,并从其他地方寻找发票向公司报销,孙某某指示其下属职员将报销所得款项存入孙某某的个人账户中,其将该银行卡留在公司。

事后,孙某某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并指示其在AA科技有限公司的下属妥善保管该银行卡。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作为AA科技有限公司的运营主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获取公司财物的行为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孙某某辩称:自己将报销的公款存入个人账户的行为仅属于公卡私用,主管上无侵占公司财产的故意,客观上该银行卡一直存放在公司,也无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因而自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经AA生物医药公司的批准,指示其下属通过做假账的方式获取公司财物报销后,将该笔报销钱款存入个人账户中,实现了对该钱款的占用,同时在其离职后,一直未向AA生物医药公司说明该卡的存在,主观上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公司公司财物的故意,而非为公司利益占有使用该钱款,因此对于被告人孙某某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AA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主管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财物,依法成立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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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2)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3)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4)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5)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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