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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伪造撤诉材料的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中旬,吴某某在审理赵某某和段某某之间的借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在原告赵某某仅口头同意撤诉但是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撤诉的情况下,未经合议庭合议,便以原告赵某某同意撤诉为由,指示书记员伪造撤诉谈话笔录、送达回执等书面材料,在未向双方当事人下达送达裁定书的情况下,将案件撤销。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伪造诉讼材料,枉法裁判,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依法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被告人吴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自己伪造相关撤诉材料的行为,并没有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伪造当事人的撤诉材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且原告在诉讼活动中表示有撤诉的意愿,在民事一审程序中,原告撤诉的可以再次起诉,撤诉结案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作裁判,因而并未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违背事实和法律裁判的客观要件,不具备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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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当前的刑法体系以结果无价值为导向,即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以及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以及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规则,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违反程序规定,伪造撤诉材料,但并未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被告人吴某某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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