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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法院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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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68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10日22:12:2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冒充法院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吗?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郑某某因房屋装修问题与邻居何某某之间发生冲突,郑某某纠集多人围堵殴打何某某,引发刑事案件,郑某某等人因聚众斗殴被逮捕。

郑某某的妻子吴某某为使郑某某逃脱法律的惩罚认识了自称是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魏某某,魏某某向吴某某提出,自己可以使得郑某某免于刑事处罚,但需要吴某某向其提供好处费。

吴某某信以为真,将10多元万的财物均交给魏某某,事后得知魏某某并非法院工作人员。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法院工作人员使得被害人吴某某产生了错误的认识,继而转让财物与魏某某,魏某某的以诈骗的手段非法获得财物的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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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对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欺骗行为,要达到能够足以使得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依据此做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冒充法院工作人员,虚构事实谎称可以使得吴某某的丈夫免于刑事处罚,吴某某因此而产生了错误认识,对魏某某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其可以使自己丈夫脱罪的情况信以为真,在此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处分财产,因而被告人魏某某依法构成诈骗罪。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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