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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财物后退还的,可以从轻处罚吗?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刚从大学毕业的崔某某加入了AA摄影文化有限公司,负责拍摄户外的杂志封面。
2018年年初,崔某某从AA文化有限公司离职,加入了BB文创有限公司。
崔某某在AA文化有限公司就职期间,公司为其配发了一架摄影专业相机以及相应的数码设备,崔某某从AA文化公司离职时并未将上述设备归还,而是隐瞒其主管人员,将该设备带走。
AA文化有限公司发现后及时报案,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崔某某方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将该全套设备予以归还。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AA文化有限公司就职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离职时隐瞒未归还摄影装备,侵占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 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崔某某在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后,及时将该设备归还给AA文化有限公司,主管恶性小,行为的危害性不大,希望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法制观念薄弱,在AA文化有限公司就职期间,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将侵占设备归还给AA文化公司,认罪态度端正,积极挽回被害单位的损失,对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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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而言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的。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所具有的自我决定或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职权,而不是利用工作机会。
本案中崔某某在AA文化公司将一套摄影装备交于其后,就具备了对于该套设备的进行自我决定,如何利用的职权,因而当前离职时,将该套设备隐匿、拒不归还的行为依法成立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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