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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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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16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24日23:45: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适用问题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吴某某在驾车行驶至某某服务区停车休息时,由于当时已经接近凌晨,吴某某趁服务区工作人员不注意,将后座车窗玻璃砸坏,并盗取了车上的财物后赶忙离开。

吴某某行至BB县休息住宿,第二天在当地的二手市场购买了一台单反相机,在驾车离开的途中被交警拦截,从其车上搜出作案工具以及窃取的财物。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砸坏他人车窗的方式,非法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吴某某所购买的单反相机经查属于被害人赵某某刚刚丢失的相机,被告人吴某某对该相机进行购买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吴某某构成盗窃罪的指控没有异议,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吴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该相机属于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吴某某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吴某某驾车经过BB县,与被害人报案称自己的汽车造他人破坏损毁,盗走了车上单反相机的时间段相一致,并从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的车辆上搜出该单反相机为由,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不能证明唯一事实,即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该单反相机属于犯罪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的,存在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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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由于本案中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吴某某并不知晓该相机是犯罪所得的合理怀疑,因而不能认定吴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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