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信用证诈骗罪中,是否要求犯罪人一定为信用证开立的申请人?
基本案情
2017年AA贸易公司由于自身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履行还款义务,AA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提出通过与他人进行虚假贸易,开立信用证获得融资供公司周转。
于是许某某便于BB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协商,计划通过虚构与BB公司进行进出口贸易活动,BB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向AA贸易公司完成付款。
AA贸易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获得大量资金供公司经营使用。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及AA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证诈骗行为,通过伪造与BB公司的之间的贸易往来,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信用证项下款项,依法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被告人许某某以及被告单位AA公司辩称:自己不是信用证开立的申请人,不构成信用证照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构成犯罪,仅属于民事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AA公司与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其虽不是开立信用证的申请人,但是其通过伪造交易单据通过使他人为其开立信用证的手段骗取资金,破坏了国家的金融体系,依法应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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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骗取信用证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其一是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已经持有的信用证,其二是通过欺骗手段使银行开具信用证。本案中许某某在与BB公司虚构交易,使得银行的工作人员信以为真,开具了无交易背景的的信用证的,该信用证属于内容虚假的信用证,通过此信用证非法获得项下资金的依法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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