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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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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48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29日00:38:3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吗?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徐某某经其朋友介绍加入某线上传销组织,在加入后徐某某按照该传销组织的分红规则,积极发展线下,形成了多层级多人数的传销网络,事后经当地群众举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徐某某在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从事传销行为,发展下线,编织传销网络,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的入门费为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中担任组织、领导的角色,依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自己是经他人介绍才参加上述传销活动的,并不是该传销网络的组织、领导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虽然不是传销活动的发起人和决策人,但是其吸纳大量社会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对于该传销组织在当地的扩大发展起到明显作用。徐某某通过多种形式发展下线,形成组织严密、层级高人数多的传销体系,足以认定徐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组织、领导的地位。因此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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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传销案件意见》的规定:“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徐某某积极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分明,人数众多的传销网络,徐某某对于该传销组织影响力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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