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公立医院职员接受他人贿赂的,构成受贿罪吗?

分享到:
点击次数:2268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05日23:09: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公立医院职员接受他人贿赂的,构成受贿罪吗?


基本案情

20183月中旬,胡某某入职当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系国有事业单位),担任网络管理员。AA医药公司的销售人员多次私下找胡某某,给予胡某某以高额报酬,换取胡某某向其提供的医生药品用量等信息。

4月,胡某某的行为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发现。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在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将管理的本单位医生的药用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换取高额报酬,行为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认为:自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并非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因而不成立受贿罪。

法院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胡某某作为在国有事业单位负责网络信息的维护,其利用职权之便,将医生的用药信息泄露给他人,并以此收取他人给付的财物,违背了对公共事务的监督职责,由于其从事的活动具有公务性质,应将其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t0191d5876a853e9651.jpg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胡某某在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工作,尽管其未被列入编制,但是但是由于其负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有关信息,从事的活动具有公务性质,而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应只依据是否列入国家公务员编制,而应当以行为人是否从事公务为依据,因而本案中胡某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以案说法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下一条:借用单位之名收受贿赂的,构成什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