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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魏某某在当地注册成立多家企业,但均未实际从事经营或处于亏损状况。魏某某以自己拥有多家企业,资金实力雄厚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开发建设项目为名,向多人借款,并将借款用于放高利贷、购买房产同时将该房产继续抵押给他人获取借款。
至案发时,魏某某已经有2千多万元借款无法归还。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作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开发建设项目事实,伪造自身资金实力雄厚的假象,以欺骗他人获得借款,并将借款用于放贷和消费挥霍,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处罚。
被告人魏某某辩称:自己确实注册成立了多家公司,主观上并无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其向自己的好友借款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第三人非法集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院认为:客观上,魏某某虽然注册成立多家公司,但是上述公司大多处于亏损状态,并无魏某某向他人宣称的经营状况良好之说,魏某某向他人虚构自己资金雄厚,借款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事实,其目的在于骗取被害人的资金。
同时魏某某在获得借款后,将钱款用于放贷挥霍,多次逃避债权人追债,在明知自身无力归还的情况下仍向他人抵押房产借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魏某某申请借款的对象中,不仅仅由其好友,还有大量的普通民众,符合向不特定第三人非法集资的特征,因而综上,被告人魏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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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等方法进行诈骗非法集资的。
魏某某以自己拥有多家实际亏损的公司为证明,向他人虚构自己资金雄厚的事实,意图欺诈他人使其向自己提供借款,魏某某在获取借款后将其放贷挥霍,在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四处躲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向其提供的借款的对象具有公众性,因而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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