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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款为名实际收受他人贿赂的,构成受贿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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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065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08日20:05:4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以借款为名实际收受他人贿赂的,构成受贿罪的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某在担任A市某政府部门负责人期间,多次向BB企业经理提出“借款”,BB企业经理为与周某某搞好关系,答应向其提供借款,并按照周某某的要求制作了相应借款的借据。

周某某收受借据后为解决BB企业在受让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上提供帮助,BB企业在向周某某给付“借款”以表感谢时被侦查机关查处。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A市某政府部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他人借款为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周某某辩称:自己没有接受他人的贿赂,是向他人借款;也没有利用职权帮助他人获得不正当利益,BB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对于被告人周某某辩称其未接受他人贿赂而为向BB企业经理借款的抗辩,结合周某某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周某某在向BB企业经理提出借款后,BB企业经理答应并在周某某的指示下订立借据,双方在借据中并未就借款的日期、金额、还款时间以及利息等问题作出规定,不符合常理。

同时经查,BB企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受让土地使用权,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并非周某某所称BB企业具有合法的受让资格,程序存在重大问题。周某某在帮助BB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BB企业才向周某某给付借款,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特征,因而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款之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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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以借款为由掩盖受贿事实的,应当结合借款行为的客观表现、借条的签订、以及主观心理,判断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考察在借款行为中是否隐藏受贿实质。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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