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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中旬,胡某某在与其朋友聚会时突然接到其妻子电话,告知两人的女儿突发高烧、昏迷不醒。胡某某当时在聚会的过程中大量饮酒,但十分着急赶回家中,不顾同学劝阻执意开车回家,并送女儿去医院。
在去医院的路上,正好碰到交警查车,胡某某因醉酒驾驶被交警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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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大量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经司法鉴定为醉酒驾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由于被告人胡某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建议对于被告人胡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愿意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大量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但由于其并未造成实质性的事故伤害、人员伤亡,行车速度符合交通法规,认罪态度良好,结合被告人胡某某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以及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等有关情节,对被告人胡某某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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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