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的,构成贪污罪的案例

分享到:
点击次数:4218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09日22:59: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的,构成贪污罪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AA国有企业开始进行改制工作,孙某某作为AA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将产权属于AA国有企业的三间房屋变更登记到其朋友何某某的名下,在国有股退出的过程中,孙某某一直隐瞒上述房产的存在,直到国有企业改制完成后,孙某某将上述房产再次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AA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国有企业改制的工作便利,在AA国有企业改制评估的过程中,通过隐匿、瞒报等手段,侵吞本属于国有资产的三间房屋,其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孙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在贪污数额的认定,不应将全部的房屋价值作为犯罪数额,而是应依据自己在AA国有企业成立时所占的股份的比例来确定贪污的数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孙某某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将国有资产变更登记的方式进行隐匿,客观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全部流失,因此对于被告人孙某某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成立。

t0155a3259725838dea.jpg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将国有资产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进行隐瞒,从而导致在编制固定资产账目中上述房产均未在账目中体现,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造成上述房产的全部流失,被孙某某个人侵吞,应以全部房产的价值作为孙某某的犯罪数额。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广州刑事律师】二审中检察机关提出新证据的处理方式 下一条: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