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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的,构成贪污罪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AA国有企业开始进行改制工作,孙某某作为AA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将产权属于AA国有企业的三间房屋变更登记到其朋友何某某的名下,在国有股退出的过程中,孙某某一直隐瞒上述房产的存在,直到国有企业改制完成后,孙某某将上述房产再次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AA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国有企业改制的工作便利,在AA国有企业改制评估的过程中,通过隐匿、瞒报等手段,侵吞本属于国有资产的三间房屋,其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孙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在贪污数额的认定,不应将全部的房屋价值作为犯罪数额,而是应依据自己在AA国有企业成立时所占的股份的比例来确定贪污的数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孙某某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将国有资产变更登记的方式进行隐匿,客观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全部流失,因此对于被告人孙某某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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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将国有资产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进行隐瞒,从而导致在编制固定资产账目中上述房产均未在账目中体现,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造成上述房产的全部流失,被孙某某个人侵吞,应以全部房产的价值作为孙某某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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