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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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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98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27日19:55:2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一房二卖的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胡某某将自己位于A市某处的拆迁安置房出售给其好友赵某某,并将房屋的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的原件等文件交给了赵某某,与赵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赵某某向胡某某支付了第一期钱款。

事后,胡某某又与林某某签订了出售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林某某向胡某某支付了一半房款后,胡某某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了林某某。胡某某在得到上述钱款后,将该钱款用于偿还其所欠下的个人债务。

赵某某在林某某入住后得知该房屋已经卖给林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辩称:自己与赵某某之间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分别与赵某某和林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接受赵某某向其给付的房款后将房屋的钥匙交给林某某,客观上导致胡某某无法完成向赵某某的履行。

同时胡某某的将所得房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导致赵某某对其的给付无法追回,被告人胡某某已经不具有向赵某某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因此被告人胡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使得赵某某产生了实际损失,因而被告人胡某某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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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主要在于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而言,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行合同的态度以及行为方式、标的物的处置情况认定。

同时“无对价占有他人财物”则构成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重要客观表现。本案中胡某某在接受赵某某向其给付的房款后,又将房屋交付给他人,导致其与赵某某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所给付的钱款被用于偿还胡某某的个人债务,足以证明被告人胡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房款的主观故意,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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