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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有关手续购进假冒药物的,成立何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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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35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31日20:20: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未办理有关手续购进假冒药物的,成立何种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中旬,郭某某经人介绍,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未获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从别处购进假冒的某某厂家出产的感冒药,再通过网络向他人进行销售,经人举报,公安机关将其依法查处。

经统计,郭某某共计销售上述感冒药2万多粒,获利12余万元。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据的情况下,非法对外销售药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认为:自己购进的是假冒药品,其行为应当构成假冒专利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没有获得《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对外销售假冒某某厂家生产的治疗感冒的药物,客观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侵犯了专利人的合法权益,主观上郭某某在明知是假冒的药物而予以购进、销售,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不仅侵犯了药品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也侵害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郭某某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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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1. 假冒专利罪的追诉标准为: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为: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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