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未办理有关手续购进假冒药物的,成立何种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中旬,郭某某经人介绍,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未获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从别处购进假冒的某某厂家出产的感冒药,再通过网络向他人进行销售,经人举报,公安机关将其依法查处。
经统计,郭某某共计销售上述感冒药2万多粒,获利12余万元。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据的情况下,非法对外销售药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认为:自己购进的是假冒药品,其行为应当构成假冒专利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没有获得《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对外销售假冒某某厂家生产的治疗感冒的药物,客观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侵犯了专利人的合法权益,主观上郭某某在明知是假冒的药物而予以购进、销售,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不仅侵犯了药品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也侵害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郭某某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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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1. 假冒专利罪的追诉标准为: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为: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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