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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线索为公安机关已经侦破的案件,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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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47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31日20:21: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提供的线索为公安机关已经侦破的案件,如何评价?


基本案情

2017年到20183月初,史某某在AA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的财物人员,负责有关纳税事项的申报期间,史某某向税务机关少报、瞒报营业收入,共计偷税金额达到人民币600多万元。

在被依法羁押期间,与史某某属于同一监室的嫌疑人楚某某与另一监室的孟某某共同商量串供的事宜,为避免为公安机关发现,楚某某将写有串供说法的字条交给史某某,意图通过史某某将字条交给孟某某。

史某某在拿到上述字条后将其交给了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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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税后法律法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共计偷税金额达到应纳税金额的30%,其行为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史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史某某在受羁押期间,曾向公安机关提供另一起犯罪的线索,具有立功情节,应当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犯偷税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史某某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对于被告人史某某所提供的另一起犯罪中嫌疑人串供的线索,由于该案在史某某提交上述线索之前就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当场将两名嫌疑人抓获,该案件已经侦破,因此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规定,但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的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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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上一条:雇员在下班后返回工作地窃取财物的行为定性 下一条:未办理有关手续购进假冒药物的,成立何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