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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某某地区的公安民警接到当地群众的举报称,活动在AY村的黄某某近期在从事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当地民警伪装成买主对黄某某展开侦查。
公安民警以黄某某的老乡的身份,向黄某某称希望购买部分野生动物。黄某某表示,此时风声紧,没有野生动物。
民警仍要求黄某某想法从别处进货,并承诺以高价购买。
黄某某于是开始四处联系进货,侦查民警向其支付了一定的定金。等黄某某如约向民警交货时,被依法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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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自己销售的是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非法出售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民警存在以诱惑侦查手段引诱被告人实施违法行为。被告人黄某某是在公安民警的引诱下实施的犯罪,对其行为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法院认为:从事实来看,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但是被告人黄某某销售野生动物的犯意是因侦查人员引起的。
本案中公安民警为掌握黄某某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证据。伪装为购买者,在遇到黄某某的明确拒绝后,以高价为诱饵,并向其支付一定定金的方式,引诱其进行犯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引诱手段收集的证据具有非法性,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因此对于黄某某的行为证据不足,不应受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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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本案中,由于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采用了非法手段致使该证据不具有可采纳性,基于程序不正义而对于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因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宣告被告人黄某某无罪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