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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中对于“金融凭证”如何理解?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赵某某利用其与AJ公司负责人楚某某之间的关系,引诱楚某某将某某公司的资金存入AA银行中,之后赵某某再利用其与AA银行工作人员冯某某之间的关系,说服冯某某私刻了一枚AA银行的公章将其交给赵某某。
同时,赵某某伪造了AA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查询书以及转账授权书等材料,赵某某将上述材料交给冯某某后,致使冯某某违规为其办理了网上银行下挂账户手续,将AJ公司账户挂到赵某某的公司在AA银行的账户名下,使得赵某某可以对AJ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任意的支配。
事后赵某某从AJ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提取了金额共计300多万元。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企业、银行印鉴,伪造存款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的方式,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自己所伪造的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不属于金融凭证。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金额凭证诈骗罪。
法院认为:对于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是否应评价为刑法规定的金融凭证的,涉及到对于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解释的问题。首先,本罪中的金融凭证应是指用于银行结算的凭证;同时还必须是权利凭证,而非单单为记录凭证。
因此对于在经济活动中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并证明银行或银行类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已经受理或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权利凭证,属于刑法所规定的金融凭证。
因此对于本案中赵某某伪造企业网上银行的转账授权书的属于上述银行与客户间办理结算业务的权利凭证,对于被告人赵某某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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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金融凭证一般包括: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其中,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所填写的凭据和证明。
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时,所填写提供的凭据和证明。
银行存单,是指存款人将款项存入银行时,由银行签发给存款人以领取存款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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