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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遗忘在自助取款机上的信用卡中的钱款取出的,构成盗窃罪吗?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中旬,段某某在DZ银行的自助取款机取出钱款后,忘了将卡取走。
路过的徐某某碰巧看到后,立即进入银行将卡里面的5万元人民币转移到自己的银行卡上,之后又将该钱款取出。
事后段某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不见了,紧急挂失后发现卡中已经没有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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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银行中的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认为:自己没有盗窃的行为,没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而是捡拾他人遗落的银行卡,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首选对于徐某某获得银行卡行为的评价上,徐某某在他人刚刚取走钱款之后,趁其不备,将卡中钱款转移的。
由于此时段某某虽然将银行卡遗落在自助取款机上,但是该银行卡并没有脱离段某某的占有,此时徐某某介入取款的行为,即非法排除了段某某对于该卡的支配控制,同时徐某某将卡中钱款取出的行为反应了其对于该银行卡的利用的意思,因此应当认为徐某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该银行卡,并将卡中钱款取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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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窃取该银行卡后,将卡中钱款取出,符合上述法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