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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后达成的分期协议,能否影响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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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53 更新时间:2019年02月22日21:39:3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恶意透支后达成的分期协议,能否影响犯罪认定?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至2017年10月,刘某使用A银行信用卡在当地多家商场恶意透支消费,经A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有本金15.5万元未偿还。

2018年2月,刘某与A银行签订协议,就15.5万元欠款分18期归还。

2018年7月,因刘某一直未按期还款,A银行报案,刘某被逮捕。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在2015年4月至2017年10月间,使用其在A银行开设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消费,并经该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15.5万元未偿还。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并且数额巨大,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刘某虽然有恶意透支行为,但事后已和A银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剩余未到期的欠款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A银行的分期还款协议系在刘某恶意透支后签订,是双方对涉案欠款的处理,不影响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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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2月1日施行,因本案在新《解释》施行前结案,故适用的是2009年版《解释》。

根据2009年版《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本案中,刘某与A银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前,其恶意透支行为已构成犯罪,犯罪数额业已确定,分期协议属于事后对涉案款项的处理约定,对犯罪成立及数额认定均不产生影响。

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标准:“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新《解释》将认定的时间精确到“立案时”,将归还状态限定为“尚未归还”,更便于实践操作。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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