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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中非法经营数额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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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49 更新时间:2019年02月25日21:31: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非法经营数额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A省金某空调公司委托B金某空调销售店的王某为该公司在B市的产品代理人。

同年6月,A金某空调公司、B金某空调销售店与春风地产公司签订空调购货及安装施工合同,约定金某空调销售店为乙方,为甲方春风地产公司采购、安装金某品牌空调150台;A金某空调公司为丙方,负责乙方的工程质量。三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报价为2000/台,整个项目150台空调的销售总价合计人民币30万元。在履行合同期间,王某就空调进货价格与A金某空调公司协商未果。

后王某擅自购入C品牌150台未贴商标的空调,并伪造若干“金某”的注册商标标识,贴在了C品牌空调上冒充A金某空调公司的产品。

20169月,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王某收到货款。

201610月案发后,王某被逮捕。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购入未贴商标的C品牌空调,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伪造金某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并将伪造的“金某”商标标识贴在C品牌空调上,冒充金某牌空调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为货款3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非法经营数额不应采纳合同约定的单价2000元,总价30万元,而应以未贴商标的C品牌空调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认定实际销售金额的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地区销售代理商,超越权利所有人许可的范围,擅自外购同种商品并制作、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进行销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以王某交付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该产品价格,计算其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3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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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未经金某公司许可,伪造“金某”注册商标标识并将其贴在同一种商品上,假冒金某牌空调销售。其行为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值得注意是王某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因王某以贴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150台空调履行了合同,并实际取得货款30万元,故每台空调的实际销售价格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2000元认定,并非C品牌未贴商标空调的市场销售价格。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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