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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首犯免刑”条款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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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16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02日23:02:0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逃税罪“首犯免刑”条款如何适用?

 

基本案情

刘某系甲市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公司经营。

2015年,刘某通过在公司账簿上多列支出,逃避企业所得税合计人民币10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70%。

2017年4月15日,甲市国家税务局向乙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乙公司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甲市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1月10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同年2月10日,甲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

同年2月20日,刘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通过在公司账簿上多列支出,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占应纳税数额的70%,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构成逃税罪。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能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刘某个人并未从中获利,也无犯罪前科,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同时,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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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首犯免刑”条款。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后能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便能免于刑事追究。

本案中,刘某通过在公司账簿上虚列支出逃避税款,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同时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也未补缴应纳税款,不符合“首犯免刑”条款的适用条件,构成逃税罪。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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