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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中,罚款优先充抵逃税数额
基本案情
杨某系甲市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
2009年到2013年间,乙公司及杨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650万元,占应缴税款95%以上。
2014年1月,甲市地方税务局依法向乙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乙公司一直未缴应纳税款。
2014年2月,乙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共计220万元。
2016年5月,甲市地方税务局查封了乙公司两处房产,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
2016年7月,因乙公司一直未缴纳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甲市地方税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乙公司及杨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650万元,占应缴税款95%以上。且一直未缴纳所欠税款和滞纳金,构成逃税罪。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认为:杨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积极缴纳了税务局罚款,认罪态度较好。税务机关已查封了乙公司的两处房产,其价值远超所欠税款数额,因此请求对杨某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逃税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被告单位乙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罚款应作为税款处理。
被告单位乙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其行为构成逃税罪;杨某作为乙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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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此,在逃税罪中,逃税数额的多少关乎量刑档次的选择,准确认定行为人的逃税数额尤为重要。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案中乙公司缴纳的220万元罚款应优先充抵为税款,体现了“税收优先”原则。
因此,乙公司的逃税数额为430万元,而非检察机关指控的6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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