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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吗?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胡某在住院期间认识了同病房的李某,李某让胡某帮忙在A市寻找制假烟的地方,胡某答应并积极寻找合适地点。
2018年3月,胡某向陈某租赁其位于A市B村的养殖场作为生产假烟的窝点。
2018年4月,该制假烟窝点投入生产,由李某监工,胡某看场,陈某负责饮食。
2018年6月,该制假烟窝点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查获卷烟机、各品牌的卷烟、烟丝等。
经鉴定,查获的烟支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且为伪劣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另查明,李某等生产的假烟均未售出。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生产假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胡某、陈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烟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生产假烟的犯罪活动中起次要重要,系从犯,初犯;且生产的假烟均未卖出,属于犯罪未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生产假烟,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尚未完成最终的销售行为即被查处,属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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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由此可知,只要行为人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的,即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已销售和未销售的货值均未达到相应标准,但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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