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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拒不执行判决罪起算时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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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21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28日20:09:4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拒不执行判决罪起算时间的认定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广东广州市XX人民法院于201712月11日作出(2017)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某挂靠在其名下的YY有限公司投资款2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81月6日生效。

毛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20182月16日向广州市XX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广州市XX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毛某20181月17日将其名下的CVU661小型普通客车以150000元的价格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毛某2018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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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毛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对此,法院认为毛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应从相关民事判决于2018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主要理由如下:第一,符合立法原意。只有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义务人才有及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责任。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力不是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产生的,而是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即产生。

第二,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协调一致。法律明确将拒不执行行为限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并未将拒不执行的主体仅限定为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的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等,更未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调整范围仅限于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发生的行为。

第三,符合立法目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难”问题将判决、裁定生效之日确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点,能有效地促使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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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件和前提,毛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应从相关民事判决于2018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刑中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的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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