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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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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928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01日19:04:4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准确适用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任广州市监狱管理局招录工勤人员期间,为使其弟陈某被招录,向时任广州市监狱副监狱长的东某(另案处理)请托并给予东某4万元;被告人王某2011年任原广州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招录工勤人员期间,为使其妹夫刘某能被招录,向时任广州市监狱副监狱长的东某请托,给予东某8万元。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法院认为

对于王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不应附加判处其罚金刑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行为实施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现行刑法,比适用行为实施时1997年修订的刑法处刑更轻。根据现行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规定,对王某适用现行刑法,应对其处以更轻的主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采用刑法修正案(九)有关从旧兼从轻的规定: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对象:广义还是狭义

(一)广义和狭义适用对象的区别

目前司法界对该原则适用对象的规定为狭义,狭义的适用对象是指,发生在新刑事法律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3日对王某涉嫌犯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因此,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之时,被告人王某的行贿行为处于未经人民法院裁决阶段,属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对象。

虽然本案被告人的行贿行为属于典型的该原则的狭义适用对象。主张采取狭义适用对象,主要是担心对裁判既判力以及司法、法律权威的动摇及造成其他不利影响。其二,对特殊情况下个别犯罪人个体境况的改善与对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维护之间并不是顾此失彼的关系。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范围:实体还是程序,是否用于司法解释

(一)适用于实体还是程序

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于刑法关于定罪量刑的实体性规定自不待言,但对于刑法的程序性规定是否属于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却容易被忽略。与定罪量刑相关的程序性规定虽然不直接涉及量刑的轻重,但其客观上可能加重被告人的行刑负担,限制或约束了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告人的实际权益和处境息息相关。

量刑悬殊,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权益,不仅仅是自由权,甚至是生命权。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无论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实体还是程序规定,都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是否适用于司法解释

如果新旧刑法条文变化较大,新刑法与旧司法解释的混合适用势必造成立法主旨的偏离和逻辑的混乱。解决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否适用于司法解释这一问题的前提,需要全面认识司法解释的性质。

对于司法解释的附属性,对具体刑事法律规范进行明确的规定,这类司法解释条文的效力理应与其所解释的法律同步。因此从这个角度,就不是简单的从旧、从新或从轻原则,而是从解释对象原则。

对于司法解释的补充性,对于那些之前法律或司法解释未涉及的补充性的内容,从有利于被告人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于司法解释的复合性,由于此类规定仅为规范和统一案件的具体审判流程所设,既不决定也不影响定罪量刑或刑罚执行,因此宜采取裁判时法主义,即从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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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方法:整体适用还是交叉适用

实践中,对于从旧兼从轻原则指引下新法或者旧法是整体适用还是交叉适用仍存争议,根本原因在于对相关刑法条文还存在不同理解。因此要阐述清楚这一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释。

其一,从相关刑法条文的文义解释来看。依照文义解释,从轻只能是在行为时法和修正后法之间的比较,从而综合断定是否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轻重。作为比较的对象,是旧法与新法的整体,而不是其中的部分。

其二,从刑法规范整体性及确定性的角度来看。刑法规范作为一个整体,有其独立性和内在逻辑性所谓的从轻不应当是指通过对新旧具体法条的两相比较,从而寻找在定罪量刑上面都有利于被告人的规范,而是通过对新旧法条整体比较,选择量刑较轻的法律。新旧法条之间是排斥关系,非此即彼,两者之间只能择一适用、整体适用。


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从轻标准:主刑还是附加刑

本案中,入罪数额由1万元提升为3万元,情节严重的数额由20万元提升到100万元,虽然新法、旧法的量刑幅度保持不变,但入罪数额及量刑数额的提升意味着量刑减轻。但与此同时,新法规定行贿罪要适用附加刑,要求并处罚金。

因此,新旧刑法相比,新法主刑量刑更轻,但附加刑量刑更重。综合而言,新法对行贿罪的量刑更轻。在此案中,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的事实,系坦白。且坦白的是部分犯罪事实,而不是全部犯罪事实。因此,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都不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而只能适用从轻处罚的规定。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一般认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只适用于案件的审理阶段,对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不适用,这样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既定判决的权威。

 

《刑中有关从旧兼从轻的规定:

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中有关行贿罪的规定: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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