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不具有营利目的,私自走私淫秽物品,构成犯罪吗?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沂在罗湖口岸携带三箱书籍出境被当场查获,经检查发现陈某琼所携带的三个纸箱内装有未向海关申报的150本《XXX》及随书刊配套的眼镜150个。经深圳海关缉私局鉴定,查获的150本《XXX》书刊属于淫秽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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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深圳海关缉私局深关缉淫鉴字(2018)00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经深圳海关缉私局鉴定,该150本书刊内容公开宣扬色情淫荡形象,有淫秽出版物规定的内容,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以上书刊属于淫秽出版物。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沂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淫秽书刊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黄某沂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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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刑法》中有关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规定: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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