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出租车驾驶员在正常营运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向乘客索取高额服务费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广州市YY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向广州市YY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在驾驶出租车送客途中,采用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走乘客李某的100元;朱某还采用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走乘客李某的500元。朱某的行为已触犯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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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朱某构成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
二罪比较,犯罪的前提条件不同,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目的不同,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
在朱某为乘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朱某、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强行从李某身上搜取钱财。从表象上看,朱某使用的这些手段与抢劫无异。但是,朱某实施的暴力和威胁行为,其强度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结合被告人使用证照真实、齐全的车辆作案,作案后将乘客送抵目的地,到目的地后主动把密码箱交还给乘客,给乘客退还一部分钱财等情节分析,朱某不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而是要以不合理的价格完成交易。因此,朱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而是强迫交易。
朱某身为出租车驾驶员,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无视国法,在出租车正常营运过程中违背被害人意志,单独或伙同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出租车服务费,严重侵犯了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及出租车市场交易秩序,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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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强迫交易罪以存在交易关系为前提,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主观目的是在不合理的价格或不正当的方式下进行交易,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他人人身权利,主观目的是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在此基础上抢劫罪犯罪人使用的暴力和胁迫的强度都要大于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