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吗?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广州案情
2018年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A在龙岗区X巷道以1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害人B出售苹果手机一部。A在收取1800元人民币现金后,偷偷将苹果手机真机换成一部苹果手机模型机交给B,被B识破。B要求退钱,并抓住A不让其离开,A便伙同一名男子对B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B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8月2日,A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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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A无视国家法律,实施诈骗,在诈骗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A实施诈骗,被被害人识破,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事实清楚,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据,且被告人对其诈骗行为被发现后,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未退还被害人赃款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制止被害人的反抗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因此以抢劫罪对被告人A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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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不要求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罪既遂,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行为,就认为符合转化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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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