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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中,应如何计算违规食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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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68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03日22:04:2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中,应如何计算违规食品数量?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8年中旬,齐某某租下一间小门店,从事早点经营。在齐某某经营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购买了饲料添加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而在齐某某门店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曾多次向其辖区内的商户宣传相关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则,齐某某在明知自己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旧使用饲料添加剂进行早点制作。在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时,齐某某的违法行为被查获。

侦察人员依据齐某某日常可加工制作的早点食品数量,推断齐某某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的数量,并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齐某某在明知自己所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不能用作食品加工的情况下,仍贪图便利,使用其进行加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依法构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对于被告人齐某某所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的数量,不能从其可加工的食品数量中进行推断,而应当结合被告人所购进的饲料添加剂数量,以及有关部门查获的饲料添加剂数量综合判断出被告人实际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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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分析

    本案中,对于齐某某所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的数量,应当以实际使用的添加剂数量为依据,而不能从其可能加工销售的食品中进行推算,否则在不安全卫生标准食品的数量认定上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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