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对《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的行贿行为,是否应判处罚金?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4年,赵某某在担任某某能源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他人,向多家国有公司经理行贿,与其共谋在国有公司招标的过程中作弊,从而达到与多家国有公司签订能源供应合同的目的。
2015年年底,赵某某的行为被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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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有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行贿罪。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是否应当并处罚金。
由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行贿行为发生在2015年之前,依据当时刑法的规定,对于行贿行为并未规定并处罚金。因此,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行贿行为不应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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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对于赵某某行贿行为的处罚上,由于赵某某的行贿行为发生在2015年之前,此时对于行贿行为刑法未规定并处罚金,因此在刑法适用的时间效力问题上,应当以行为时的法律为准,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下,适对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行贿行为不判处罚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关于溯及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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