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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民事纠纷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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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19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04日23:43:5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诈骗罪与民事纠纷之间的界限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孟某某与FL公司之间长期存在着货物往来交易,2019年年初,孟某某向FL公司订购了一批货物后,向FL公司的财务人员表示,该笔货款到2019年年底统一进行支付。

FL公司经理不同意上述付款方式,认为孟某某存在诈骗行为,未付款骗取公司货物,双方发生争议。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其与FL公司之间属于民事纠纷。首先被告人孟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孟某某所经营的工厂与FL公司之间具有长期的业务往来,从双方的交易习惯中可以看出提货与付款未一一对应副恶化双方的交易惯例。

    本案中未支付货款的往来交易仍是双方依照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交易。同时在双方就付款问题发生争议后,孟某某即时向FL公司支付了其中两笔货款,因此其主观中并无非法占有货物的目的。其次被告人孟某某不存在诈骗行为。本案中孟某某与FL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有据可查,是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真实的情况下缔结买卖合同。孟某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FL公司也没有发生认识错误或基于认识错误而向孟某某交付货物,因此孟某某与FL公司之间为纯粹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孟某某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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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明确,法院在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定:

1.      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从而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同意提货;

2.      提货方是否具备支付货款的能力;

3.      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继续支付货款;

4.      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承认提货事实;

5.      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

6.      提货方迟延支付货款是否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

7.      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逃匿。

刑事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之间的区分主要在行为人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交易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行为、有无付款的意思等。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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