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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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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05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05日21:21:4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假冒注册商标罪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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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孙某某承包了一处工厂,开始进行品牌包具的加工制造,同时也进行部分自有品牌的生产制造。但由于生意不景气,一直亏损。

2018年年初,经人介绍,孙某某在未经商标所有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利用本工厂的生产设备,加工生产大量的假冒名牌包具,并以显著低于市场的正常价格进行销售,经消费者举报,孙某某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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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在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计算上。

法院认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首先对于被告人孙某某与辩护人提出的2017年8月的供货记录》中的金额不应作为犯罪数额的意见:由于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罪的时间从2018年年初开始,综合全案证据可认定被告人孙某某开始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从2018年年初开始,因此对于2017年8月《供货记录》中的销售金额不宜计入犯罪金额,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其次,对于辩护人提出部分涉案产品对应的品牌WG并非时假冒他人的品牌,而是被告人孙某某的自营品牌,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WG品牌并非他人注册商标,因此相关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犯罪金额的认定上,剔除辩护人提出异议的部分,综合全案证据以及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表现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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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本案中的辩护人通过严谨阅卷,发现在犯罪金额的认定上存在时间不对应、部分商标并非假冒的问题,从而起到了降低对被告人量刑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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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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