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未成年犯罪记录的封存案例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未成年人犯罪辩护律师,广州青少年犯罪刑事律师
案例简介
2016年5月,15岁的刘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2018年6月,刘某又被检察院指控犯破坏监管秩序罪。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抢劫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问:刘某的犯罪记录应否被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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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刘某虽然两次犯罪时都未成年,但其第一次犯罪即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不属于依法应当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情形,故对其犯罪记录不予封存。
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程序的要求,使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接受教育或者服刑后能顺利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生活状态,但在理解这一制度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并非所有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都应封存:只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才应当封存。
此外,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其向有关单位报告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二、封存并非绝对保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查询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后者如部分公招单位因政审需要,可依法查询相关记录。
前述单位查询后,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
三、解除封存的条件: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或者新罪,且漏罪或新罪与被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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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刑法》第100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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