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未成年以杀人为手段抢劫,如何量刑?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未成年人犯罪辩护律师,广州青少年犯罪刑事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某日,被告人A、B、C预谋抢劫出租汽车,并先后在广州市购买两节棍、铁锤、匕首各一把。同年2月,三被告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凶器到X县委招待所停车场,租用被害人杨谋驾驶的豫XXX红色出租车。
当该车行至某交界处时,被告人B用两节棍猛勒杨谋的颈部,被告人C持铁锤砸杨的头部,被告人A持匕首朝杨的胸部连刺数刀,致杨谋心脏破裂而死亡。抢走汽车一辆和摩托罗拉8200C手机一部,共计价值3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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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A、B、C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杀人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严重。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积极主动,相互配合,各人的暴力行为都足以致人死亡,均系主犯。
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均认为三被告人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并已查证属实,可以认定,应从轻处罚。被告人A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B的法定代理人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认同,可作为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部分赔偿请求因不属于实际遭受的损失或必然遭受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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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三行为人采取了非常恶劣的手段进行抢劫,并造成被害人死亡,属于非常严重的情节。考虑到行为人积极赔偿,并属于未成年人,法院予以从轻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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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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