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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适用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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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汪某某和贺某某在小学毕业后便在社会上游荡。一日两人共谋从网络上购买了多把管制刀具,并利用该刀具抢劫出租车。
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汪某某和贺某某手持刀具向出租车司机连刺数刀,最终该司机因流血过多而死亡。
事后,汪某某和贺某某被依法缉拿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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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本案中被告人汪某某和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杀人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手段恶劣,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但是考虑到两名被告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在事后积极对被告人近亲属进行赔偿;被告人汪某某和贺某某在犯罪时不满16周岁,系初次犯罪,其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对两名被告人的教育、看护不足,导致其对于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因而法院判决,两名被告人依法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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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涉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以及量刑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两名被告人汪某某和贺某某通过导致他人死亡的手段抢劫财物的,手段恶劣,依法成立抢劫罪。
而在对于未成年人量刑的问题,需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刑事政策。各地法院在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上,依据《刑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标准,实践中各地法院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确立的标准,酌情减少基准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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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适用规则: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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