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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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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69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16日09:31:1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挪用特定款物罪


基本案情

广东省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3月至20171227日,被告人张某、刘某在X县某村委会任职期间,该二人将2016年给该村5户贫困户的危房改造资金私自扣除5000元,将2017年给该村15户贫困户的危房改造资金私自扣除36000元,合计41000元。张某、刘某将扣的这41000元危房改造资金用于还村委会欠的饭费等其他支出。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在村任职期间,私自扣除本村贫困户危房改造部分资金用于村委会其他支出,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律师评析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项款物,既可以是款,也可以是物。这种挪用行为无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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