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对于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适用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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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6月,高某某初中毕业后在社会上游荡。由于迷恋网游,高某某几乎每天待在网吧里上网打游戏。高某某的父母多次劝说高某某不要迷恋网游,但是高某某仍置之不理。于是,其父母便断绝了高某某的生活费。高某某便通过实施抢劫行为非法获得钱款,继续在网吧上网。2019年年初,高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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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实施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取得财物,其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高某某未满18周岁,属于初犯,对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认识不深,到案后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因此法院决定对于被告人高某某适用缓刑。同时由于被告人主要是因为长时间在网吧上网,缺少网费才诱发了抢劫犯罪,因此,法院决定在宣告缓刑的同时附加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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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以及禁止令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是因为沉迷网吧,缺乏网费才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对于被告人高某某可以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网吧等特定场所,这也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重新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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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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