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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走未拔钥匙车辆,属于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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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41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0日09:29:4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开走未拔钥匙车辆,属于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64月,X公司职工A因醉酒将其驾驶的牌号为1111的白色凌志400轿车(价值人民币373380元)停放在西安市文艺路恺撒宫Y街道对面的机动车道上,钥匙未拔,车窗未关。

当日6时许,被告人B途经此地,发现了这一情况.于是潜入白色凌志车中。此时B又发现车钥匙未拔,且也无人对其干涉,便将车开走,藏匿于某医院停车场。随后B将存放于车中的手机、皮鞋及美元供自己使用和挥霍,将车中存放的高尔夫球杆藏匿于其姐家中。B还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车牌。20171月,被害人发现了被盗车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B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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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未拔钥匙的车辆算是遗忘物吗?

遗忘物是指所有人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表现为所有人主观上应认识到自己将财物遗忘,并失去了对该财物的控制。而机动车作为财物的一种,由于其价值较大,法律规定所有人必须以所有权凭证来主张所有权,所有权转移也必须以办理过户登记为要件。它的物权变动也区别于一般动产,对它的占有支配不以特别声明或者持续不断的实际控制为条件。所以,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停放在路边的机动车的支配关系并不因车窗未关、车门未锁、钥匙未拔而受影响,未关车窗、车门,没拔钥匙的车辆不能认定为遗忘物。

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分的关键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他人占有以及由谁占有。对于他人忘记关闭车窗、车灯,车钥匙遗忘在车上的车辆而言,由于机动车作为财物的特殊性,该车辆不属于他人的遗忘物,他人对该车辆并未失去支配关系,即车辆仍然属于他人占有下的财物,所以,开走该车辆且长期不归还的行为应认定构成盗窃罪。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机动车为具有特殊属性的物,所有权人必须以所有权凭证来主张自己的所有权。机动车交易只有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同时,机动车牌号登记制度也进一步增强了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车辆的控制力。因此。即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在离开车辆时忘记关闭车窗、车灯,将车钥匙忘记在车上,也不能认定其完全丧失对车辆的控制,并由此推定该机动车属于遗忘物。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该机动车辆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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