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能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对象?
【广州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为提高天星卫生院的经济收入,召集了包括被告人A、B、C、D在内的该院多名骨干开会,授意上述人员分工合作,虚开天星卫生院住院病历供广州市医保参保人员向广州市各医保事务中心骗取医保报销,并收取参保人员好处费。
经查,天星卫生院开具的虚假出院记录、费用明细单和收费收据向广州市多家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共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00万余元。其中,A参与骗取47万余元,;B参与骗取49万余元;C作为主治医生在A虚开的11份出院小结上签字,共计参与骗取21万余元。
【广州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保险金,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我国保险法中所称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可见,我国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惩处的是利用商业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的犯罪行为,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于基本医疗保险系一种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因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对象,本案中的天星卫生院以及李某等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广州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保险诈骗罪惩处的是利用商业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的犯罪行为。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因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对象。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并不禁止追究单位中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中的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广州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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